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主体,负主体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学院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人员负直接责任。教务处是学校业务指导、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处负责监督指导实施。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严格执行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坚持对实验室的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加强对实验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及处置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
第三章 物品购置
第五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选择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供方,并要求供方提供环境与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基础资料。
第六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核对确认包装或容器上贴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完全一致的标签,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泄漏。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经进货检验符合要求后,按储存规定保管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贮存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贮存,应设置专用仓库、场所,根据其性质、特点、危险性等按规定分库、分类、分级存放,标识清楚,并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齐全。在贮存中,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和固定措施。容器开关和盖子要拧紧,避免挥发和泄露。严格按规定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库存量。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贮存,应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人员要具有专业知识和培训上岗,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值班,对有毒化学品实行双人管理、双人取用制度;出入库应进行核查登记,建立明细台账,对库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及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盘点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置。
第九条 贮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高温、防毒、防火、防盗等设施和避雷设施。按照治安防范要求安装“三铁一器”设施(即:铁门、铁窗、铁柜、监控器),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双人同开同领,建立领用台帐或记录,严格控制领用量,严禁私领私存。
第十一条 使用和操作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第十二条 实验管理人员对装有各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容器或管道,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使用后,对残渣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第十四条 发生任何异常情况,要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控制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酬金。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